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协议签署后,需要进行公证和登记手续才能最终生效。
将离婚协议书盖章,只是一种表述方式,协议的生效与否并不取决于盖章与否。但如果双方都愿意盖章,并且在公证和登记时能够证明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盖章可以起到增加协议可靠性的作用。而如果对方不愿意盖章,也不影响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书本身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包括财产分配、抚养子女、探视权等方面的约定。如果协议书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法院将不予批准或强制更改。
在公证和登记环节,需要提供双方的证件、协议书、公证费用等材料。公证员会对协议的合法性和双方意愿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书。之后需要将公证书和协议书一并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书。
总之,离婚协议书可以盖章但并不是必须的,协议的生效关键在于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并通过公证和登记程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