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绝育不能直接争取到抚养权,但是它可能成为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时的一个因素。在法庭上,判断子女的抚养权主要是基于对孩子最有益的原则,并需要考虑到父母之间的各种因素,例如父母的健康,工作时间,教育能力等等。
做绝育因素之一可以在法庭上被看作是一个宣示,表明被申请人承认自己不再具有与孩子生育的能力,并且因为这个原因,不会给孩子带来其他非预期的生育问题。这种做法可能会使申请人在继续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更具有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因为他们能够表明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家长,已经采取措施避免可能的未来问题。
然而,做绝育并非是一项完全必要的措施,也有人认为它是一项极其私密和具有争议的决定。因此,只做绝育可能对获得抚养权没有直接的帮助。在判断抚养权时,法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父母的居住环境,工作稳定性,收入和与子女的关系,等等。
总体来讲,做绝育不能直接帮助获得抚养权,但是它可能成为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时的一个有利因素。当然,任何在抚养权决定中的因素都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确定决定的唯一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