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并不是一个案件,而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案件。
探视权是指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请求与子女会面的权利。探视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有探望、 会晤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主要涉及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裁决。
而变更抚养权则是指因为原抚养人不适合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抚养人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适合成为抚养人,以保证子女的福利和安全。
因此,虽然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都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但是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申请条件。当当事人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向法院起诉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民事案件去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