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房屋拆迁协议书
甲方(拆迁方):静安区人民政府
乙方(被拆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落实静安区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拆迁范围
(1)本协议所称拆迁房屋指乙方位于静安区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和商业用房,包括乙方名下的一切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等。
(2)拆迁房屋的范围为:(填写实际地址)
二、拆迁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乙方有权获得以下拆迁补偿:
(1)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①乙方可选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房屋开发企业提供位于静安区的同等面积、同等设施、同等价值的房屋(安置房),或者由甲方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按照比例给予货币补偿;
②乙方选择安置房的,房屋交付后,乙方就应当向甲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同时自购物业自行选定居住时间。在自行匹配房源时,乙方在10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选房、交订金等事宜;如果10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选房等事宜,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并分配安置房;
③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在不违反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度和市场规则、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乙方提供法定补偿金的实施方案,其中补偿标准参照最新的同类商品房交易价最高20%计算。
(2)租赁补贴:
如乙方选择租赁住房,根据乙方的家庭人口及住房面积等因素,由甲方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的租赁补贴。
(3)过渡期安置:
在拆迁期间,如乙方暂时没有合适的住房,由甲方按照相应的政策,对乙方提供临时过渡性住房或租住其他房屋的月度租金补助。
三、签订协议
(1)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方案等文件正式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由乙方签字确认。
(2)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
四、其他规定
(1)拆迁过程中,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其代表在房屋内进行勘察、测量和评估等工作。
(2)甲方应当尽可能避免对乙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在拆迁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3)本协议的解释与争议处理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处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地点:
附表:拆迁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等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