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卖房所涉及的税费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解析:首先是房屋转让所需交纳的税费问题,其次是离婚协议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于房屋转让所需交纳的税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非普通住房(如投资性房产、商铺等)的转让,卖方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的税费在房屋交易完成后即可结算。同时,如果双方协议在房屋转让前提前进行并达成离婚协议,则离婚协议要求的房屋转让行为也会以同等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是普通住宅,其按规定享受卖房的5年免征所得税政策。
而对于离婚协议的处理,需要分别对卖家与买家所收款项进行税费处理。对于卖家来说,其所收获得的资产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如不超过5万元应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对于买家则需要仔细核对卖家提供的发票信息,确认其所购房屋的确实性并进行税务登记,如有需要缴纳契税,并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等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卖家与买家可以在房屋交易完成后,共同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费处理,即根据卖家税务主体身份及缴税情况,确认所需缴纳的税费并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卖房需要交税,在房屋转让的部分需要缴纳房屋转让所需的各项税费,在离婚协议处理的部分,需要针对卖家与买家所收获得的资产,进行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缴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