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员等与财务有关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商业活动中,违法占用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国家财产利益,而且会严重影响公共信任和社会稳定。因此,挪用公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犯罪权利中,法律规定了犯罪的标准及其刑法等相关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返还办法。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所得也是需要追缴或返还的。但是,由于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国家利益和财富的犯罪行为,所以犯罪所得并不等于获利。
获利指的是经过劳动或投资等方式得到的经济收益。如股票、房产等金融或财产性资产,或者直接从自己或他人劳动所得的奖金、工资等。而挪用公款犯罪的所得并不是通过劳动或者投资等方式获得,而是通过不法手段占据公共资源,这种所得并不是通过正当的经济行为获得,因此不能称之为获利。
此外,在挪用公款罪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犯罪所得的追回也并不是最重要的,更加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的批判和规范作用,以及对公共资源的侵犯进行制约和惩罚,以提高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员等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