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获利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这种行为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了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公职人员是受雇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他们应该忠诚履行职责,为国家利益服务。但是挪用公款获利却是公职人员违反了职责,以自己的私利为出发点,损害了国家利益。
2. 立功与罪过并存。挪用公款获利的行为,往往是在担任公职人员期间进行的。这些人本应该以模范的表现来树立道德标杆,却去赚取违法所得,通过擅自将公共财务转移到个人账户中进行盗窃。因此,这种行为既是一种犯罪,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 违反了诚信的原则。挪用公款获利,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规范,更涉及到了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具有高度的诚信,要为公众赢得信任,而挪用公款却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对公信力的信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获利的性质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公众对其的信任。因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治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