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务或者公益事业的公共财物或者经费挪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故意不履行保管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判定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件即行为人犯罪时的故意。在本罪中,故意是必须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故意挪用公款,而非过失等其他行为的。
2.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要包括犯罪对象,构成行为以及结果。犯罪对象是指挪用的是国家机关的财物或者经费。构成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公款进行挪用、转移、占有等动作。而结果是造成国家损失。
3. 事实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审判,需要在事实与证据方面作出判定。本罪的事实成分应包括挪用的金额存量,挪用的方法和手段,及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动机等。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的判定,需要结合起诉书的指控、证据调查取证、辩护意见等各种要素,综合判断后方可作出裁判。在判定上述挪用公款罪时,应给予行为人适当的量刑以及金额赔偿等具体责任。因此,公款挪用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对其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