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订立的一份协议,其中需要约定很多离婚后的事宜,包括子女的抚养方式和探望权等。然而,离婚协议书并非一定要包括探视权,具体是否需要参照实际情况来决定。
一方面,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的探视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有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并能保证孩子有机会与双方父母保持联系,不失去对两个家庭的认同感。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协议书可能不必要包括探视权。例如,当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离婚双方在离婚前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额外约定探视权。同时,如果离婚双方无法就子女的探视达成一致意见,这时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并作出调解。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约定探视权。对于未成年子女,探视权对于孩子的成长有重要作用,应该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对于成年子女,或者离婚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不需要额外约定探视权。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的探视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向法院寻求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