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不给予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探视权。在实践中,抚养权通常由安置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行使,他们需要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提供生活和教育支持,同时探视权是指非监护人的家长、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有权与孩子会面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儿童福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监护人家长、祖父母等人在具有合适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探视要求,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答复。因此,即使家庭矛盾或离婚案件中一方没得到抚养权,仍有权力保留探视权。
当然,探视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儿童的利益为前提,具体问题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家庭环境、父母特点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探视对孩子的成长、学习或心理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探视方存在不良行为,如虐待等违法行为,相关机关还可以对其探视权进行限制。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同时维护家庭和睦,给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总之,抚养权和探视权不是必然的联系,离婚或家庭矛盾中,双方应该尊重孩子的利益和权益,合理协商解决问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障非监护人的探视权。对于不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的探视,应该及时限制,维护孩子的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