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继母对弱智继子是有抚养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夫妻对子女应当共同负担抚养、教育、保健等责任。如果其中一方无力承担,对方应当给予帮助。
因此,在继父或继母与弱智继子之间建立家庭关系后,继父或继母也应承担抚养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规定了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父母也有赡养儿女的权利。如果继父或继母有经济能力,应当负起抚养弱智继子的责任。
此外,继母抚养弱智继子的义务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共同抚养原则,即继母对继子的抚养与亲生子女应当一样,不能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况。因为不管是继子还是亲生子女,都有享有了解父母、受父母关爱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继母在抚养弱智继子时也需注意抚养方式与情感表达。因为对于弱智儿童来说,接纳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尽量为其创建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
总之,在继母抚养弱智继子的情况下,她是有继续履行抚养责任的法律义务,应该充分承担其抚养弱智继子的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家庭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