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颇为常见。一旦发生挪用公款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追缴挪用的公款。因此,如果挪用公款的人能够主动还钱, 是否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是否可以撤销起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还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挪用公款追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或者挪用的公款。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追缴挪用的公款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之一。即使挪用公款的人已经还了,也不能免责。
但是,如果被告人已经主动赔偿挪用的公款,并且有偿还的证据,这可能会对判决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判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时,对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赔偿挪用的公款,并且具备相应的证据和立功表现等情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已经还钱并不能撤销起诉,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发生,其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已经存在,罪行已定,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审判。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追究的处罚,还需要追缴挪用的公款。如果被告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主动赔偿挪用的公款并具备相应情节,则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但是,被告人已经还钱并不能撤销起诉,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