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损害政府信誉,破坏公共信任。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对于挪用公款的罪犯必须严惩不贷。
如果罪犯能够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那么愿意退还公款的行为对罪犯的刑期减轻会产生积极影响。根据我国的刑法,挪用公款数额较少的情况下,如果罪犯自首并退还公款,可以适用缓刑、宽大处理,判处缓刑或者短期监禁等较轻的刑罚。
但是,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危害性较强,那么即便罪犯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并退还公款,也不一定会减轻罪犯的刑期。一般来说,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较大数额(一般是5万元以上),罪犯难以逃脱刑罚的责任。其判决的刑期将取决于法官裁决和罪犯所涉及的罪名和犯罪情节等因素。一般来说,在数万元以上,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实际司法中,退还公款可以视为一定的“情节轻微”,但并不是“情节最轻”,退还公款较少反映的是行为的轻重程度而不体现犯罪背后的思想和动机,因此退还公款不能作为减轻判刑的“最大优惠”。
因此,挪用公款把钱还了,对于罪犯来说虽然是能够对罪行减轻惩罚的一个因素,但是这并不代表会将其罪转化为最轻刑罚,刑期的长短还是受一系列因素(包括犯罪过程、犯罪情景、犯罪的背景、案件执法情况、犯罪的情节等)的综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