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承担管理职责的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挪用公款、公物、公文、密件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财政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处以罚款:……挪用、截留、乱用、不当占有或者非法侵占财政资金、收入、土地、房产等财产。”
3. 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4.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农行江苏省分行原行长高明涉嫌贪污案”,其中被告人高明被依法认定挪用公款1941.74万元,被认定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5. 行政监管机构的审查认定。例如,国家审计署发现的超预算、挪用、私分、乱花等违法行为及其数额,在司法机关判定挪用公款罪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