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之外的影响力,挪用或者侵占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该罪行通常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或者国有资产挪用或者侵占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之中,或者将用于公务开支的资金直接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依据是下文所述的具体元素。
1. 挪用或侵占财物或者其他财产。
挪用公款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存在实体的挪用或者侵占行为。具体指被挪用或者侵占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必须是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所有的。如果被挪用或者侵占的财产为个人财产,那么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的影响力。
挪用公款罪的实现常常需要借助于公职人员的职务之便或者职务之外的影响力,才能获得权力和资金挪用的机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可以直接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或者使用公款购买个人生活所需等。同时,公职人员还可能利用职务之外的影响力协助他人挪用公款,以获取利益回报。
3. 发生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内。
挪用公款罪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内。如果挪用行为发生在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范围内,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的要件。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实体的挪用或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之外的影响力以及发生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内。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条要件,才能认定公职人员犯有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