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等具有管理权力职责的人员对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资金或物品,以非法手段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或团体利益,或者超越职权或用途的规定使用公款或物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可判处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挪用公款40万的行为是非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判罚取决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偿还的行为、是否有自首、具体涉及的公款来源、挪用的目的和影响等。一般来说,40万的金额已经属于较大数额,如果属于初犯,可能可判处两到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
挪用公款属于侵占国家财产的重大犯罪行为,不仅危害政府形象,还涉及贪污腐败和社会公信力的破坏。因此,面对这种行为,社会应该予以谴责,并加强相关的监管和制度建设,以避免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