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0万定罪可被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罪。侵吞公共财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犯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挪用、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20万意味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公款,可以被视为该行为的实施者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清晰,收益得到刑事应有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侵吞公共财物罪的,应按照以下三个情况定罪量刑:
第一,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合计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合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侵占、挪用、私分公共财物合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挪用公款20万为第一种情形,受到的惩罚也较低。但是,如果挪用的公款属于特定领域或者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另外一项罪名的指控。例如,如果挪用公款或者财物导致特定的严重后果,可以被视为贪污罪;如果挪用公款或物品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20万定罪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也损害了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自觉遵行法律,不乱花钱、不乱用权,是每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