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XXXXXXXXXXXXXXXX。我与被告为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现年X岁,名为X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配合被告家庭的事务,悉心照顾子女的成长和生活。
但是,近段时间被告家庭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有明显不足之处。被告常常疏于子女的陪伴和学业的辅导,重要时刻缺席,对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心理需求不能正确把握和满足,已经严重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和生活。经多次协商与沟通,被告不但未能改正错误,反而出言相向,冷落无情。我作为父亲,必须要为子女争取到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保障他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行使,同时,被告系子女的母亲,抚养责任在其父母双方共担之中。被告无力履行其抚养义务,同时对子女成长环境的礼仪教育、心理健康、学业重视程度等方面不能达到合理要求,我有理由提出以下诉求:
1.判决被告放弃子女的抚养权,由原告独立负责;
2.请求被告在算定财产分割时,按正常情况分配10%以上的分割予以补偿;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子女财产归属,并给予合理的抚养费用和维护费用等。
此致
XXXXX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