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职务的人员,因为种种原因而将公款用于个人目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公款,以及其他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于公权利和公共财产的严重侵犯,而且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可导致犯罪记录和刑事责任承担。
即便还上挪用的公款,仍然是犯罪行为,但是行为人通过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可在司法审判中起到情节轻重、量刑的影响。如果是主动赔偿,还要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金钱罪行,完全赔偿货币损失后,犯罪者的行为可能会得到宽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受惩罚。因为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产,如果该财产在赔偿之前已经遭受了损失,犯罪者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总体而言,挪用公款是一种不道德、不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约束。即使行为人已经主动归还或赔偿的行为,也不应视为赦免或豁免责任,而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同时,公职人员必须保持职业道德和操行,不要向私人利益妥协,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