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罪名,即“挪用资金罪”,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之一。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在财务上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承担偿还本单位债务的资金或者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出纳作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担负着管理、保管和使用公款的责任。若出纳挪用了单位的公款,那么就违反了上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中对挪用资金罪的描述。
挪用公款严重威胁着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出纳挪用公款后将面临刑法的惩罚,被判刑或处以罚款的可能性都很大,并且不得再从事公职工作。同时,也会面临法律责任,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出纳在财务上有着重要的职责和作用,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制度,切实履行管理和保管单位公款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还应该提高财务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避免因自身失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