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和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等非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将公共财物挪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除了公务员,其他非公人员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只要他们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或财物掌控权。
比如,如果某个公司的高管,利用其职权将公司财产挪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那么就可以对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如果某个学校教师或医院医生,将学校或医院的公共财物挪作自用,也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非公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在实际中相对较少。一方面,非公人员通常不拥有直接的财务掌控权,无法直接支配公共财物;另一方面,非公人员的职务性质和管理模式与公共机构有较大的不同,导致侦查、审判难度增加。因此,在打击挪用公款犯罪中,除了加强公共机构内部的监管和防范机制外,也需要加强对非公机构的监管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