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属于财务管理失职行为,违反了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首先,出纳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出纳作为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岗位,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就属于贪污罪行。
其次,出纳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的会计人员及其担任的其他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虚构或者故意隐瞒会计事项,造成会计记录的错误或者信息的不真实,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二)隐瞒收入,谎报支出,挪用公款,使经济责任负担不清,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单独或者合伙侵吞、窃取、故意损毁、转移财产。”
此外,出纳挪用公款还涉及到《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公款没收的资金来源于所代表的企业或者工会,并属于公共财产范畴。
最后,出纳挪用公款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制度应当规范公款使用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和审批制度,防止财务失职或出纳贪污行为的出现。
总之,出纳挪用公款违反的条款有很多,包括刑法贪污罪的规定、会计法有关规定、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个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始终以公益为本是出纳管理的基本守则,想要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就必须明晰责任,加强监管和流程规范化,营造纪律严明、廉洁过硬的组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