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费是指政府对于拆迁对象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为了弥补他们经济上的损失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应在拆迁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拆迁对象支付安置补偿金和临时安置费。
具体的拆迁安置费给予方式如下:
1. 安置补偿金:安置补偿金是指政府为了弥补拆迁对象因房屋拆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费用。根据拆迁对象房屋的面积、位置、房龄、市场价值等因素的不同,其所得到的安置补偿金也会有所不同。
2.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是指拆迁对象在重新安置之前,政府向他们提供的临时住所的租金、物业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3. 搬迁和垃圾清运费:政府还应向拆迁对象支付搬迁及垃圾清运费用。根据拆迁对象的具体情况,政府可以派遣专业搬运公司或购买相关服务,在不损害拆迁对象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帮助其搬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都会对拆迁安置费给予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拆迁安置费时,要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定,避免出现互相差异太大、不公平等问题。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于拆迁安置费的监管,确保拆迁对象能够公正地获得应得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