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公共财产或者其他公共财政补贴等为基础,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团体的非法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犯罪。挪用公款罪属于持续犯,即指犯罪行为的可持续性。也就是说,从挪用公款开始,犯罪行为将会一直持续,直到公款被归还到被挪用的人手中。由此可见,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是必须要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以持续犯的特点来看,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律上,持续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持续犯罪行为的时间跨度较长。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而将这些巨额公款财产挪用到私人账户需要时间和耐心。因此,在挪用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涉案人员,其持续时间会比较长。
其次,持续犯罪行为的可追溯性较强。挪用公款罪一般涉及许多阶段的使用和转移。在这种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路径和交易,追责难度大,而可持续性的犯罪行为,使得追责跨度加长,也增加了追责难度。
最后,持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挪用公款罪属于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从社会角度来看,该行为所涉及的公款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必须用于公共事务,如果没有恢复公款,将会对直接利益受损的单位和人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持续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为了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必须通过严厉的刑罚和加强法律监管来管控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