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将国家或本单位的资金或财物占为自己之用,或以其他方式滥用、挥霍、截留、私分的行为。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种。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贪污罪。贪污罪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形,根据贪污数额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贪污罪、巨额贪污罪和特别巨额贪污罪。而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中的数额较轻的情况。
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轻,即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时,则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贪污罪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判缓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如果挪用公款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也很大,则可被认定为犯罪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情况,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在各地略有不同。其处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贪污犯罪行为,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就必须加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只有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彻底杜绝贪污犯罪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