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公共财产的款项或财物占为己有、私分,不归还国家、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滥用职权罪中的一种,通常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犯罪行为。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非法占有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行为类似,都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占有或私分公共财物。不同的是,挪用公款的对象是国有或者集体的财产。
我国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将罪行分成了两种:数额较大的为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小的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当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时,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当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时,依法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资产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和打击。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有挪用公款嫌疑,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严格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