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任何公职人员在担任公职期间,擅自使用、挪用或侵吞本单位或者本人委托管理、保管的公共财物或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 擅自支配公款或公共财物:公职人员将本单位或者本人委托管理、保管的公共财物或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向他人借款的方式非法支配或者违规转移使用,构成擅自支配公款或公共财物罪。
2. 滥用职权侵吞公款: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权限,擅自占有或使用公款,或者将公款转移到自己或他人的账户中,构成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罪。
3. 非法借支公款:公职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向本单位申请借款,并未按照规定归还,或者伪造借款单据、虚报借款金额等方式骗取公款,构成非法借支公款罪。
4. 违规发放津贴、补助、奖金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未经审核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发放津贴、补助、奖金等,或者将公款用于个人或者他人消费或者其他非法用途,构成违规发放津贴、补助、奖金等罪。
5. 贪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权限,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非法向他人收取财物,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包括擅自支配公款或公共财物、滥用职权侵吞公款、非法借支公款、违规发放津贴、补助、奖金等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有损公众利益和尊严,应该严惩不贷,维护公共人财两不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