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利用担任公务人员的职务之便,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或财物,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目的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以谋取私利的目的,擅自使用、挪用公款,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的情况有很多种,如下:
1. 擅自支取公款。指公职人员自己拿了应该归国家的公款,未能依法拨付到指定的账户上,也未能与指定的部门进行报销,甚至根本不进行任何的财务流程。
2. 核算不清楚、盲目决策、用途不正当等引起公款浪费的情况。如:办公用品乱买、如麻;宴请领导、招待外宾等不必要的奢侈消费;过多过滥的维修、装修和改建;拍摄影片、播出电视节目的策划制作等等。
3. 擅自使用公车、公物。指公职人员未能指定使用公务用车,在业务用车外滥用公车,或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或家庭的活动,并且没有做到明确的报账和审批程序;非法接收、赠送国家财物,或借机侵吞国家财产。
4. 买卖国有财产、虚开发票、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导致挪用公款。如:虚假发票、无实物发票、过期发票、空发票、非法获得发票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以及违规采购、消费、结算等,并且带有明显的挪用公款的目的性。
5. 其他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或者不当干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所决定的用公款的具体事项,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名贵物品、有的放矢的交友接待等等。
总之,挪用公款的行为及情况十分危害公共利益,不仅会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公正公平的政治生态,使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这种行为的发生,积极防范,切实加强监管,全员参与,营造风清气正健康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