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权、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过程中,将公共财产占为己用或用于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的侵犯,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属于挪用公款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用公款购买个人物品。公款应该用于公务,公务人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购买个人物品,这样就是挪用公款。
2.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公款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公务人员不得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一旦发现这样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
3.私自发放津贴或补贴。公务人员在派发各种津贴或补贴时,必须合法、规范、公正和透明,不能随意或私自发放,否则就构成挪用公款。
4.利用高价借贷赚差价。公务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时,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高价借贷等经济活动中,也不能利用高价借贷赚取差价,否则就是挪用公款。
5.虚报报销款项。公务人员在报销各类款项时,必须明确、准确地列明报销内容和金额,不得虚报报销款项,如果虚报了报销款项,就会构成挪用公款。
总之,挪用公款是对公共财产的侵犯,对于挪用公款的情况,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公务人员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自觉践行廉洁奉公的宗旨,切实加强自身的守法自律和道德素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