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办事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滥用、不正当的手段,将属于国家、集体的资金或财物占为己有或用于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违背了公务员职责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挪用公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虚报冒领
工作人员虚构事实,冒名顶替,用假文件、虚构名义进行骗取、冒领公共财产,然后侵吞、挪用。比如,利用单位经费名义购买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利用公开招投标程序获得商业优惠和回扣等。
二、违规处置资产
公共财产属于国家、社会和集体,是全民共同拥有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置。但有些人伙同外人私自处置公共财产,如将房屋、土地非法转让给个人或其他单位,将集体土地、水资源占为己有等。
三、骗取补贴、补偿等
有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办事等活动中,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诈骗或强行索取政府资金,如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获得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征地拆迁时将搬迁费挪用,甚至冒领各种福利和医疗费等。
四、滥用职权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作公共财产、资金账户,制造发票、水单、花费由自己支付并以公款报销等方式实现财务上的挪用。如以单位名义购置个人消费物品、利用公款旅游等。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惩治。同时,也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等规章制度,减少甚至消除操纵漏洞的可能,有效防范和减少挪用公款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