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是指在原先确定的监护、抚养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程序调整监护、抚养关系的行为。其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由双方父母商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当双方父母在分居、离婚后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或者由一方抚养,给对方一定的抚养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条件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包括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而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受到危害时,被监护人、监护人以及有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关系,并相应负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在婚姻法还是民法典中,都有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当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监护关系已经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变更监护、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