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拥有公共财产处置权的人员,将属于国家、集体或公共机构的资金或其他财物,用于个人使用、消费或私人投资等非法行为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妨碍了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是一种贪污行为。以下是挪用公款对应的罪名:
1. 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将属于国家、集体或公共机构的资金挪用或者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一般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 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侵占、私分、截留公共财物或者其它人依法管理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相比,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较低,一般为5000元以上。
3. 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挪用公款并不是直接取得财物,而是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财产,因此挪用公款和盗窃罪并不完全相同。
4. 财务造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组织财务会计人员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制造虚假记录、虚假会计凭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财务造假罪。挪用公款往往伴随着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因此,这两个罪名的涉及范围有交叉。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还会使相关人员政治声誉和社会形象大受影响,严重者将可能面对刑事追诉。因此,对于那些贪污挪用公款的人员,应予以严厉惩罚,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