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退款属于犯罪行为。首先,挪用公款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而退款的过程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一定的弥补,并不能免除犯罪的责任。其次,如果将挪用公款出于个人目的而退款,这种行为仍然不能被免责,因为侵占公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使稍后进行了退款,也不能抵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也就是“单位挪用公款、侵吞公款罪”。该罪指的是,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挪用公款退款不仅涉及挪用公款,而且还涉及到领取并使用公款的个人是否拥有合法的使用资格和来源,更重要的是,退款本身只是一种弥补行为,并不应该被视为免除罪责的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退款属于犯罪的情况很常见。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往往会想尽办法来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从而迫使财政部门把无关的资金“退款”给他们,以掩盖真相。很明显,这种做法是非法的,无论是对政府机构还是对公众利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加重了贪污犯罪的后果。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退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因为退款而免除罪责。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这种行为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懂得自我保护,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