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属于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类别之一。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管、管理的资金、财物中,挪用公款或者通过虚构、隐瞒、伪造等手段将其占为己有或者他人使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较重的构成贪污罪。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挪用公款罪可以严格区分于其他类贪污罪,其主要区分点在于该罪行犯罪人只是挪用公款,并没有要求犯罪人必须送出钱财,而对于行贿受贿等其他贪污罪行而言则是互通的。挪用公款罪在立案处理上相对于贪污罪要求的立案条件比较宽泛,但是在刑事判罚上相对于贪污罪则要轻一些。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被挪用的是公款、私人资金则不能构成此罪;
2.挪用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人员,如果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目的不同则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3.犯罪人具有挪用动用公款的,判定挪用数额的时候需要以实际挪用数额为准,不算从业务操作中得到的费用;
4.挪用的公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可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罪名;
5. 挪用的行为属于明显违反法律或者组织规章制度的情况,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的,则可以被视其贪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