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我国刑法《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罪行,即侵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罪。该罪行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挪用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或者非法侵占的行为。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通常包括以下行为:
1. 占用或挪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费、资金或者财物,用于非法或个人目的的行为;
2.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管理制度,挪用公款或者滥用公权,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经济社会不安定等后果的行为;
3. 伪造、隐瞒、毁灭会计凭证和账簿,掩盖挪用公款事实的行为。
在刑法规定上,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有不同的划分。轻度的行为通常面临的处罚是罚款,而且很大概率上无法入罪。中度的行为一般会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处罚。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则会受到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双重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很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公共财产,还伤害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执法机关应积极加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降低罪行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