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将属于国家、集体或企业的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支配或者私人经营活动,已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被列为了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之一。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集体,而公款的来源或具体财产是以国家、集体或者企业之名使用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划拨使用的财产。关于挪用公款罪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以下几方面:
1. 挪用对象: 其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财产,而是指那些被依法管理、使用、安排和监督的公共财产,在特定的时期和情形下被人员挪用以个人和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些对象多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
2. 非法占有: 挪用公款罪是指除法定职权以外,擅自占有公共财产,相反地从中牟取私利的犯罪行为,重在非法占有行为。如果挪用财产是要返还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 挪用数额: 挪用公款罪通常涉及公共财产的价值比较大的问题,如果是偶尔挪用无法达到罪行标准,所以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时候需要考虑挪用金额的多少。
4. 故意和主观动机: 证明挪用公款罪需要获得有关人员的意图和主观力量。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和目的是用于非法占有,不能简单的是过错或疏忽或未经审批释放。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需要从挪用对象、非法占有、挪用数额和故意和主观动机等方面加以考虑,通过综合证据来进行判断和认定。具体的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情况需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