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携款潜逃是指某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至自己的个人账户,而后携带这笔款项逃离国境,逃避法律的制裁和追究。这种行为一般是涉及到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高管,属于非常严重的职务犯罪。
首先,挪用公款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公款属于国家/单位公共财产,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来支出。挪用公款不仅破坏了财务制度和金融秩序,同时也涉及到贪污、受贿、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同时,携款潜逃更是增添了欺诈成分,属于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其次,该行为不仅违法,还是犯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使用国家资金的人员挪用行贿或者贪污的公共财物的行为。若携款潜逃,则属于构成“职务犯罪集团罪”,涉及的刑罚将更为严厉。
最后,该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还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挪用公款携款潜逃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犯罪性质,更在于其社会性质。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道德缺失,更直接伤害了公理、公平、诚信的社会价值观。因此,不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批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携款潜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该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也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