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中,从而达成个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还涉及到公共财产的侵占,破坏了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所以应该予以追责。
对于挪用公款后潜逃的罪犯,我们应该先判定其挪款行为的性质,以确定如何进行定罪。如果该罪犯在挪款之前即已有潜逃预谋,那么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一旦被抓归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相关规定,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并增加潜逃罪的处罚。
如果该罪犯在挪用公款后已经潜逃了若干时间,并且被抓归案前没有任何反悔、自首等行为,那么应该视为犯罪的故意性更加明显,加之犯罪后长期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加凸显。因此,对于此类罪犯,法律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并酌情增加相应刑期和罚金。
总之,挪用公款后潜逃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其犯罪性质的判断及定罪,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犯罪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