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贪污犯罪。一旦被发现,不仅可能丧失公职,还可能被追缴贪污所得,并面临刑事惩罚。因此,挪用公款归还不一定能够免于刑罚。
首先,在刑法角度上,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具有公职;2、在履行公务中;3、侵占、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发生;5、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对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挪用公款则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因为“挪用”本身就是对公款的非法占有。因此,一旦被查实,将会面临刑事惩罚。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也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因此,挪用公款归还并不能够避免刑事追究,也不能缓解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的情节轻重和被告人的表现也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如果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悔过表现,可以对量刑结果造成一定的缓和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赃款去向不明、情节严重,在审理中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总之,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归还所挪公款并不能够挽回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刑事法律的惩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作用。因此,从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无异于自取灭亡,应尽力避免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