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它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也损害了人民的财产利益。因此,当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发现,其判决通常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挪用的公款进行全部归还。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被判刑,而没有对挪用的公款进行全部归还,那么他的行为仍然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公众的权益仍然会因为他的行为受到损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是一种补救措施,它可以恢复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财产利益,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也起到了威慑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完全归还被挪用的公款,那么社会就能够恢复到挪用之前的状态,公众的利益也得到保护,这样就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最后,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教育和警醒。在归还公款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也会对未来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反思和警醒,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都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
综上所述,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是必须的,因为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恢复公共利益,保护人民财产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