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职务之利用,将公款挪作私用。通俗地讲,就是公职人员将公款占为己有,没有按规定使用,转移、挪用,为自己谋利。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会依照法律严厉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负有保管、管理公款、财物的职责人,侵吞、挪用公款、公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挪用金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挪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过,如果挪用的高额公款数额比较大,达到巨额,就可能被判刑十年以上、甚至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公款是由国家或者政府拨出来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教育科研等公用事业的资金,是属于人民群众的,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公职人员负有保管、管理这些公款的职责,有必要合法使用,避免随意挪用、侵吞。
因此,挪用公款罪对于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公正公开治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需要所有公职人员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法律意识,不得图利一时而犯下此等严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