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琪是一名担任财务主管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她挪用了公款并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具体来说,李琪用两种方式挪用公款。第一种方式是“虚增报销”。在处理一些员工报销的过程中,她私自给自己报销了一些没有实际支出和用途的费用,如差旅费、餐费等。她同时自己也审批自己的报销单,以此骗取了公司的财务款项。
第二种方式是“伪造发票”。为了掩盖自己的挪用行为,李琪私下收购了一些有关发票,然后将这些发票提交给公司,以获取返还款项。然而这些发票全部都是伪造的,完全没有实际支出和情况。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李琪一共挪用了公司的300万元公款,并将这些资金用于私人投资和消费上。她认为这个数额不会被轻易发现,但后来其他财务人员仔细查账,发现了李琪的犯罪行为,报告给了有关部门。
最终,李琪因为挪用公款罪被判刑10年,并要求返还挪用的300万元公款。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任何人无论身处何种职位,都应该依法依规行事,切勿贪污挪用公款,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