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将公共财产用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私利行为,也就是将本应该用于公共事务或公共福利的资金、物质或其他财产用于个人或团体的非法私利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作风,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挪用公款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公务人员多次使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旅游、餐饮等,个别公务人员甚至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购买豪华车、房产等奢侈品。
2. 虚报冒领公款:公务人员用虚假的名义伪造公文、虚构公务等手段骗取公款,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
3. 自行决策支配公款:公务人员在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决定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事务,不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即挪用公款。
4. 对外出差期间的私人消费:公务人员在公差期间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消费,包括购物、酒店、机票、住宿等费用。
5. 非法借调公款:公务人员将公款以借条形式借给他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借调公款进行个人经营或投资。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财政秩序和建设,而且败坏了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职业操守和政治素养。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还原社会公正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