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由行政部门出于公益目的,通过与房屋所有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协议,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并进行补偿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因此可以说房屋拆迁是一项法定的行政措施。
从协商过程来看,房屋拆迁确实是带有一定协商性质的行政协议,因为当地政府需要与房屋所有者进行协商,探讨双方能够达成的最终协议。在此基础上,当地政府会根据房屋所有者的实际情况和拆迁区域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合理的拆迁方案并进行补偿。
然而,以上的行政协商与普通的协商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政府的权力和公益目的使得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相对于普通协商更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正因如此,虽然房屋拆迁也存在着协商性质,但其更符合一种行政强制性协议类型,这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对房屋拆迁的定位。
总之,房屋拆迁作为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实质上属于一项法定的行政措施。虽然其中也存在着协商性质,但其本质更偏向于一种行政强制性协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