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指政府为了重建城市、改善市容环境等目的,对一些老旧、危险、违章建筑进行征收、拆除的行为。而行政协议,是指国家对于涉及到重大场所、重要建筑、重要项目等方面,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签订的一种协议。很多人会认为拆迁是行政协议,但实际上不完全是这样的。
首先,虽然拆迁和行政协议都与政府有关系,但性质不同。拆迁是强制性的,有征收行为,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手段来确定房屋产权。而行政协议则是自愿的,签订协议的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共识,彼此自愿放弃或承担某些权利或义务。
其次,拆迁实施需要经过程序,而行政协议则不一定。拆迁要遵守征收程序,对居民进行公示、征询意见等,保护民主选举权、财产权等。但行政协议签订则不需经过这些程序,因为在签署协议自愿前,相关方会进行自愿协商。
最后,拆迁和行政协议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拆迁是征收方强制性的权力,法律对其特别约束,如拆迁补偿金的金额、拆迁程序、拆迁时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行政协议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强制力,双方自主选择达成协议是否成立,只有当双方签署协议明确协议条款并满足合同法的各项要求,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拆迁不算是行政协议。虽然涉及到政府,但性质、程序、法律效力都非常不同。拆迁是政府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的,而行政协议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