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村民自愿选择集体土地经营权人代管、出租或者自行使用。集体土地经营权人是指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取得的、已经批准认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进行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同时,在使用权的管理和分配方面,也有利于村民自主选择,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的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