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反映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协商结果。涉及离婚协议的产生原因及签订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协商顺利,签订了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后来有一方不满意造成一方经济损失,理论上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纠正的。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应充分考虑每项合同条款对两方的影响,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调整。
其次,离婚是必要或迫切的,双方展开了较长时间的争吵或针锋相对的律师谈判,最终达成了一项含有互利互惠条件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比如因为感情不和、不忠、虐待等不可调和的因素,协商过程完全是出于迫切需要。此时,离婚协议是在争议和磋商中达成的,如果其中有一方屈服,另一方很有可能会得到较大的利益。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缺乏双方的公正性和互利精神,且协议受到律师强烈反对,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进行调整的。
总之,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双方自愿达成的让步。在签订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便在达成协议时进行合理的交涉,避免失去自己应有的权益。但是,如果离婚协议是在恶劣的环境下达成,其中一方作出极端举动,导致另一方经济和生活状况严重受影响,那么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离婚协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