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涉及到挪用公款罪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在此应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范畴的一部分。该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从而代表了国家刑事法律的规范。据此,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规则等方面,应当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挪用公款罪面前,法律是不会轻易地暂停或撤销刑事处罚的。
其次,刑法对于不同的罪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上都有其独特的规定。尽管在刑法中规定了各种刑罚,但即便是同一个罪名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挪用公款罪是否需要追究刑责,要看挪用的金额大小、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是否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等因素。总的来说,法律会根据犯罪事实的轻重严重程度,给予刑事处罚。
因此,即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挪用公款罪也不具备免除刑事处罚的权力。比如,即便是在工作中极度窘迫,因为需要支付重要费用而挪用公款,也不能以这样的理由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这次行为的主要性质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综合来看,挪用公款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罚。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该罪名不一定会给予刑事处罚,但是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而不是因为某些偏好或特权而盲目地免除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