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后,取得的用于建造自住住房的土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这些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土地来建造宅基地,以供其成员居住。
2. 村民自治组织的宅基地。村民自治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种村级组织。这些组织可以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宅基地供本村村民居住。
3. 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后,在其使用的承包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造用于自住的住房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并不包括农民的生产经营用地,也就是说,不论是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土地都不可能成为农村宅基地。此外,宅基地也不包括农村集体自留地、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途土地等。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主要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中,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村民自治组织的宅基地以及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例如农民经营的生产用地、集体自留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则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