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掌握的公款挪作个人用途,具体表现为将公款据为己有、私自占用、放到个人账户上等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在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明确挪用的对象是否为公款。公款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集体或个人缴纳或上缴的资金、财物或代金券等,以及接受国家补助、奖励、补偿或者其他各种形式的补贴、资金等。
其次,需要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意图。被告人如果将公款部分或全部挪作个人用途,但是没有存心犯罪,例如医生私自支付治疗患者费用,或者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使用公款,但是出于单位工作需要,没有明确的犯罪故意,那么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最后,需要证明被告人是否有挪用、占用、拖欠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占用,也可以表现为挪转转移等方式。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信任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